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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3-2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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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教育考试院
公 告
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我院对2009年3月英语听力、通用技术、信息技术科目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、违规行为、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联系电话:0571-8586665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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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考证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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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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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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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处理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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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111017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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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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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第一款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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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本次通用技术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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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101068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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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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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第一款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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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本次信息技术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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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101171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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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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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第三款、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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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本次英语听力考试成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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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更新 ( 2009-03-24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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